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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产品冠名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26-05-13
浙江中医药大学产品冠名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指导、研发的产品冠名行为,树立“浙中医大”产品品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法律法规和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冠名管理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品冠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产品外包装、说明书、宣传册上使用含“浙江中医药大学”“浙中医大”字样或加印学校校名、校标等专用标识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基于学校(含下属单位)指导、研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产品冠名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开发、技术指导、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成果许可使用等情形下的冠名。

第二章 冠名条件

第四条 拟冠名产品必须是学校实质参与产品的研发或生产过程,或对产品的功能、效用等进行评价;冠名行为对学校具有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 拟冠名产品必须具备知识产权归属清晰,生产、销售等审批资料资质齐全,质量稳定可靠,市场合法准入等条件。

第六条 申请冠名合作方应是依法注册登记,具有良好信誉和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或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和影响力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第七条 产品冠名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的命名规范和市场监管要求,不得侵犯学校和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章 冠名形式

第八条 冠名形式包括校名冠名和标识冠名。校名冠名为“校名+关联词语”或“校名+机构(关联机构)+关联词语”,如“浙江中医药大学研发”或“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院联合开发”等;标识冠名是指在产品包装上加印校名、校标或校训图案。

第九条 冠名应简洁明了,准确反映产品与学校的关联,且不超过规定的字数限制,一般不超过 20 个字,避免使用可能引起歧义或误导的表述。

第十条 除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产品外,其他单位的产品冠名不得使用“出品、监制、生产”等关联词语。

第四章 冠名流程

第十一条 冠名申请。基于科技服务、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平台等合作项目拟冠名的产品,由学校的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详细说明合作方信息、合作开展情况、拟冠名形式等,附由学校起草并与合作方协商一致的冠名协议。申请表及冠名协议经负责人所在学院(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至社会合作处。学校下属法人实体单位自研的产品拟用学校名称(如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院)进行宣传、销售的,由单位提交申请表至社会合作处。授权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产品的冠名,经学校“药食同源”大健康产品研究转化中心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内非实体二级学院(单位)未经学校允许,不得冠名产品。

第十二条 评估审核。社会合作处负责对冠名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完整性、合作方资质、冠名形式、潜在风险等;科研部负责对冠名产品所依托的科技服务成效、科技成果价值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性、先进性、可行性等;办公室负责对冠名协议初稿进行审核。评估审核合格后,社会合作处根据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议事清单,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 冠名审批。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负责冠名事项的最终审批,主要从冠名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以及可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协议签订。审批通过后,学校与合作方签订冠名协议,明确冠名的具体方式、使用范围、合作期限、费用收取、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签订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第五章 冠名收益

第十五条 冠名收益一般由基础冠名费和产品销售分润两部分组成。收取额度、支付方式等由双方签订的冠名协议确定,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冠名收益归学校所有,学校可视实际情况决定学校下属单位或个人的冠名收益分配等。

第六章 冠名管理

第十七条 合作方应严格按照冠名协议约定的方式、范围和期限使用冠名,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变更冠名形式。合作方在使用冠名进行产品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其宣传资料须事先提交至学校社会合作处备案,由社会合作处会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不损害学校声誉和形象。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冠名管理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责任,定期对合作方的冠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使用,及时要求合作方整改。合作方未限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学校应及时与之解除协议、终止冠名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和合作方均有责任维护冠名所涉及的学校和产品的品牌形象。如因合作方原因导致冠名品牌或学校声誉受到损害,合作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和赔偿。

第二十条 学校社会合作处应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建立基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产品冠名档案,对冠名申请、审批、协议签订、收益分配以及后续管理等全过程资料进行归档保存,并通过合作方及时了解和掌握冠名产品及转化成果的进展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对合作期满,或者冠名后未开展实质性合作或合作成效不佳的,社会合作处应及时进行处置,依据协议终止冠名行为,并及时在学校官网更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生效后,此前未与学校签订协议约定冠名事宜但已实质冠名的产品,产品所属单位须立即停止冠名行为;或在本细则生效后 60 个工作日内与学校洽谈并签订冠名协议,否则视为非法冠名,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的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冲突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办公室、社会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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