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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冠名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26-05-13
浙江中医药大学冠名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校名冠名行为,维护学校权益和形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冠名分为机构冠名、产品冠名等,包括但不限于在室内外悬挂牌子,在官网、宣传册、产品外包装、活动或会议上使用含“浙江中医药大学”“浙中医大”字样或加印学校校名、校标等专用标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学校校地(企)合作机构、附属医院、附属学校、教学合作机构、实习实践基地以及拟冠名的产品等。

二、冠名流程

第四条 冠名申请。在商谈取得共识后,由拟冠名的校外合作单位或学校职能部门(单位)提出冠名申请,填写《冠名申请表》(见附件),草拟冠名协议,提交至业务归口部门。

第五条 初审评估。学校业务归口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冠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协议内容、双方权益及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 冠名审批。业务归口部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根据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议事清单,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经审议同意的出具审批意见。

第七条 协议签订。审批同意的,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冠名协议,以明确冠名的具体方式、使用范围、合作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收取、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官网查询。学校在官网首页设置“合作查询”一栏供查询合法冠名的单位、产品等信息,由各业务归口部门及时更新维护。

三、冠名管理

第九条 合作单位应严格按照冠名协议约定的方式、范围和期限使用冠名,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变更冠名形式。

第十条 学校各业务归口部门须对相应合作单位冠名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内容真实、准确,不损害学校声誉和形象。要定期对合作方的冠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使用,及时要求合作方整改。

第十一条 学校和合作单位均有责任维护冠名所涉及的学校品牌。如因合作单位原因导致冠名品牌或学校声誉受到损害,合作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和赔偿。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冠名档案,由业务归口部门对冠名申请、审批、协议签订、收益分配以及后续管理等全过程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生效前,根据学校《浙江中医药大学共建产学研合作平台管理办法》(浙中医大发〔2021〕39 号)、《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中医大发〔2023〕40 号)、《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学校管理办法》(浙中医大发〔2023〕105 号)、《浙江中医药大学临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中医大发〔2019〕41 号)、《浙江中医药大学社区卫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中医大发〔2015〕108号)、《浙江中医药大学非医类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中医大发〔2016〕69 号)等文件冠名的附属医院、附属学校、异地科研机构、产学研合作平台、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等,凡在合作期限内依然有效的,按原协议实施,由相关业务归口部门梳理汇总后,提交学校官网供查询。没有合作期限的或者已过合作期限的,需重新按此文件审批,并重新签署协议。

第十四条 对合作期满,或者冠名后未开展实质性合作或合作成效不佳的,业务归口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置,依据协议终止冠名行为,并及时在官网更新。

第十五条 校内机构与校外合作时,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浙江中医药大学名义。学校二级单位以“浙江中医药大学 xx 学院”“浙江中医药大学 xx 部门(单位)”名义冠名的,须报学校业务归口部门,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四、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如本办法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冲突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附件【冠名申请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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