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7〕95号) 、浙江省科技厅等厅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三服务”活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 (浙科发计〔2019〕8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学校社会服务与对外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推动学校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规范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共建产学研合作平台(下简称“合作平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企事业单位联合成立的各类合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共建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联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联合产学研基地等。
第二章 设 立
第三条 共建合作平台的基本要求
(一)合作方必须是经工商、民政等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高合作诚信度的法人单位, 具备持续投入合作经费的能力。
(二)合作方须对合作平台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其中校级产学研合作平台,自然科学类不低于15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50万元;院级产学研合作平台投入经费可相应减半。
(三)对学校捐赠达到一定金额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产学研合作平台,无需再重复投入建设费用。捐赠资金300万元及以上的,可申请设立校级平台;捐赠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可申请设立院级平台。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酌情降低合作方的经费(10%-30%)投入要求:
1.与学校有良好合作基础 (累计到位横向经费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2.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企业或参股合资企业;
3.学校教师或校友自主创办的企业;
4.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或引领行业发展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
(五)合作平台原则上应建在我校或其主体部分建在我校。根据合作基础、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可通过协商,在合作方设立成果转化中心等。
(六)合作平台可采用双负责人或学校单方负责人制,其中学校负责人须为在职在编人员。
(七)合作平台须具备基本的研究团队,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
第四条 合作平台为非独立法人机构,不得私刻公章,不得对外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合同,或从事任何其他经营活动。
第五条 合作平台统一规范命名为:“浙江中医药大学(XX学院)—(合作方名称)XXX(研究方向或合作内容)研究中心(或联合实验室、联合产学研基地等)”。
第六条 共建合作平台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校内负责人与有合作意向的企事业单位协商一致后,根据学校制订的合同范本起草合作协议, 并附上合作平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至负责人所在单位。
(二)所在单位(学院、部处)审议通过后,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提交社会合作处审议。
(三)社会合作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并征询学校法律顾问意见。
(四)社会合作处将材料提交至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签署合作协议。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校级产学研合作平台由社会合作处负责立项审核、监督管理、绩效审查等,科研部负责依托平台设立的横向项目管理;院级产学研合作平台由所在学院负责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合作平台的经费实行统一调配管理与负责人审核使用相结合,经费的30%由学校作为管理费支取,用于品牌宣传、校园环境,以及支持所在学科建设等,其中校级合作平台管理费的40%划拨至所在学院,院级合作平台的管理费由所在学院统筹使用;剩余经费由校方负责人根据平台建设发展实际需要,参考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制订经费预算并执行。
第九条 为加强合作双方交流, 学校可接纳合作单位研究人员来校参与科研等; 合作单位也应为学校科研人员在合作单位开展研究,提供工作、生活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合作平台校内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负责项目实施,按照预算使用经费,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经费使用参照学校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合作平台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学校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仪器设备的采购、使用及保管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依托合作平台联合开展的研究项目, 涉及知识产权按以下原则处理:
项目研发前,双方原有知识产权的归属权不变;需要进行知识产权合作、转让的项目,由双方另行约定。
项目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新知识产权,原则上由双方共享,也可在项目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依托合作平台双方联合研发的成果(技术、产品),可以平台名义进行宣传、展示,但须在合作协议中协商约定。
第十四条 合作平台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协议到期后,双方可根据实际合作情况协商续签。续签经费要求:自然科学类每年不低于20万元、社会科学类每年不低于6万元。若合作协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合作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名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经学校审核成立的校级合作平台,由社会合作处按照核准的名称统一制牌、展示,院级合作平台由所在学院负责制牌、展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学校社会合作处负责解释。《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中大发〔2014〕95号)中有关“共建产(政)学研机构”的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