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博士创新站建设的指导意见》(浙科协发〔2021〕14号)等有关精神,服务地方创新驱动发展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积极培育和创建省级市级“博士创新站”,培养产学研深度融合型的青年人才,培育适应市场需求的科技成果,特制定本博士工作站创建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共建各类博士工作站。
第二章 定义命名
第三条 博士工作站是学校派出在读博士生、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或博士生导师为合作企事业单位提供科技服务、解决技术难题的对外合作平台,集技术研发、项目攻关、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等多种功能和服务于一体。
第四条 博士工作站根据驻站博士的组成情况,分为五个类别,即个人博士工作站、团队博士工作站、学科博士工作站、学院博士工作站和学校博士工作站。
第五条 博士工作站统一规范命名为:“浙江中医药大学-(合作单位名称)-(类别命名)-博士工作站”。
类别命名规则:
1.个人博士工作站以驻站博士姓名命名。
2.团队博士工作站以团队名称(或团长姓名)命名,原则上团长为博士生导师。
3.学科博士工作站以学科名称命名,原则上由该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领衔。
4.学院博士工作站以学院名称命名,原则上由学院相关领导领衔。
5.学校博士工作站类别命名为缺省,领衔专家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申请建站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申请建站单位必须是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高合作诚信度的法人单位。
2.申请建站单位必须有比较明确的科学技术服务需求,并有持续科研投入的计划和能力,共建期内,向学校累计支付经费个人博士工作站不低于15万元、团队博士工作站不低于30万元、学科博士工作站不低于60万元、学院博士工作站不低于90万元、学校博士工作站不低于150万元;相关经费主要用于横向项目研究。
3.学校有与申请建站单位技术服务需求相匹配的博士或博士团队。
第七条 申请流程
1.拟建站单位填写“浙江中医药大学博士工作站申请表”。
2.学校主管部门对建站申请进行审核,择优建站。
3.确认驻站博士或面向全校征集驻站博士。
4.签订建站协议。
第八条 授牌方式分为集中授牌和单独授牌两种。
第九条 博士工作站每轮建站周期3年。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条 博士工作站主管部门是社会合作处、科研部,相关考核工作会同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完成。
第十一条 博士工作站建站后,需要完成两轮考核,分别为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
1.中期考核:建站第二年的11月份集中统一考核,主要考核技术难题提出情况和横向科研项目立项情况。
2.期满考核:建站期满对建站企业的单独考核,围绕全部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指标
1.为企事业单位解决技术难题数量(至少1个)。
2.形成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的横向科研项目 (至少1项)。
3.累计到账经费,包括但不限于横向经费、捐赠资金,其中,中期考核需完成期满考核的1/3及以上。
第十三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通过考核促进博士工作站的总结提高,将考核结果作为后续合作的主要依据。
1.中期考核不合格: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终止挂牌,不再续约。
2.期满考核不合格:终止挂牌,不再续约。
3.期满考核合格:可根据企事业单位的意愿,进行新一轮的续约挂牌。
4.期满考核优秀: 各项指标超过期满考核要求200%为优秀,优先推荐省级、市级“博士创新站”,优先进行新一轮的续约挂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对博士工作站采取先建后育原则,不设准入门槛,实行优胜劣汰。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在读博士、博士教师、博士生导师以个人或团队形式参与博士工作站创建工作,将工作内容纳入学校社会服务工作量考核范畴,并在评优、评奖中予以体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试行,本办法解释权归社会合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