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会服务是高校的重要职能,也是教职员工的重要工作。为了客观、全面、合理地评价教职员工的社会服务业绩,调动广大教职员工从事社会服务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学校社会服务能力,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助力一流中医药大学建设,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中医药大学在职教职员工。
第二章 量化范围
第三条 社会服务工作量化的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推广、科学普及、文化传播等科技服务,担任科技服务专家,创建产学研合作平台,成果批示采纳,在职创新创业,争取社会捐赠,组织社会培训,参与国际交流合作等。
第四条 社会服务工作分类。
(一)从事科技服务:受学校委派,或经个人填报、学校认可,面向校外群体开展的技术咨询、指导、推广、科普等各类服务。
(二)担任服务专家:包括担任市级及以上科技特派员,地方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合作服务中心专家,驻企专家等。
(三)创建合作平台:包括牵头与企业共建校、院两级产学研合作平台,创建博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等。
(四)成果批示采纳: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相关内容,被相应的政府部门、行业组织采纳、采信,或纳入决策、规划等。
(五)在职创新创业:经学校同意,教师和科研人员实施专利等成果转化,实现技术入股等。
(六)争取社会捐赠:介绍并促成校外企事业单位、个人向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货币或非货币资产,助力学校事业发展。
(七)社会培训推广:参与以学校为主体的各类社会培训、行业培训、技能推广、实践技能考核鉴定等社会人才培养相关工作。
(八)国际交流合作:为学校引荐人才培养国际化资源,搭建国际教育合作项目,承担海外合作点教学、医疗等工作。
第三章 计分办法
第五条 社会服务工作量计分标准。
(一)从事学校委托,或经备案认可的技术咨询、指导、推广,科普等科技服务活动,按0.5分/次计。
(二)担任服务专家的工作量计分标准详见附表。
(三)创建合作平台的工作量计分标准详见附表。相应平台的经费分,根据当年实际到账经费核算,已纳入学校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的,不重复计入。
(四)调研报告等成果批示采纳计分标准详见附表。成果被批示、采纳的认定及要求,参考学校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同一成果被多级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采纳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分。
(五)经学校同意,携技术成果转化入股的,根据学校持股收益进行计分,详见附表。
(六)通过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为学校引进的社会捐赠工作量计分,货币捐赠按照当年度实际到账金额计算,非货币捐赠按照入账金额相应折算。计分标准详见附表。
(七)参加以学校为主体的各类社会培训、推广工作按承担课时数进行折算,由校内社会培训主办单位审核,非学历教育主管部门审定。计分标准详见附表。
(八)引荐人才培养国际化资源,搭建国际教育合作项目等按合作级别和内容进行计分,承担海外合作点教学、医疗等工作按实际工作量计分。计分标准详见附表。
第六条 社会服务工作量计分赋予个人,若单个计分项目涉及多人以上的,由负责人(第一完成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社会服务工作量核算由个人填报,所在单位审核,社会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审定。
第八条 本办法中未约定或工作量核算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社会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社会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浙江中医药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实施办法》中的“社会服务业绩计分表”有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表.社会服务工作量计分标准
计分项目 |
类别 |
计分依据 |
计分标准 |
备注 |
担任 服务专家 |
科技特派员 |
省派个人 |
20分/年 |
以上级公文、学校文件,以及学校签署或备案的协议,为认定依据。 |
省派团队 |
20分/年 |
市派个人 |
15分/年 |
市派团队 |
15分/年 |
校派个人 |
10分/年 |
派驻地方 研究院 |
专职常驻院领导 |
50分/年 |
专职派驻管理人员 |
30分/年 |
常驻研究人员 |
40分/年 |
兼职研究人员 |
5分/年 |
技术转移(合作服务)中心 |
驻站专家 |
10分/年 |
兼聘专家 |
兼职受聘担任政府、事业单位专家 |
5分/年 |
驻企专家 |
专职常驻 |
30分/年 |
兼职派驻 |
5分/年 |
创建 合作平台 |
产学研合作平台 |
创建当年计分 |
5分/个 |
院级产学研合作平台减半计分。 |
年度到账经费计分 |
0.5分/万元 |
考核合格计分 |
5分/个 |
博士工作站 |
个人博士工作站 |
2分/个 |
创建当年计50%,考核合格后计50%。 |
团队博士工作站 |
4分/个 |
学科博士工作站 |
6分/个 |
学院博士工作站 |
8分/个 |
学校博士工作站 |
10分/个 |
专家工作站 |
创建当年计分 |
2分/个 |
|
当年到账经费计分 |
0.5分/万元 |
科技服务 |
临时性科技服务 |
学校委派或认可 |
0.5分/次 |
个人每年最高计3分 |
成果 批示采纳 |
/ |
国家一级学会 |
15分/项 |
|
设区市人民政府 |
10分/项 |
县(区)人民政府 |
5分/项 |
创新创业 |
技术入股 |
完成企业注册当年计分 |
10分/个 |
|
学校持股部分年度分红收益 |
1分/万元 |
争取 社会捐赠 |
货币捐赠 |
到账金额 |
0.5分/万元 |
|
非货币捐赠 |
入账金额 |
0.5分/万元 |
社会培训推广 |
社会培训 |
系统社会培训 |
1分/30课时 |
|
中医药知识技能推广(短期社会培训) |
1分/15课时 |
行业培训 |
中医药行业人才培养 |
1分/次 |
实践技能考核 |
学校承办实践技能考试或鉴定 |
1分/15课时 |
国际 交流合作 |
人才培养国际化 |
引入1个月及以上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且当年实地派出 |
5分/个 |
不重复计算。如,学生派出2年,计算1次3个月以上项目,即10分。 |
引入3个月及以上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且当年实地派出 |
10分/个 |
引入海外院校交换生、联合培养项目,并完成协议签署 |
15分/个 |
|
引入海外院校学位联授项目,并完成协议签署 |
20分/个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
50分/个 |
引入全职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外籍文教专家 |
10分/人 |
国际教育 |
引入国际学生联合培养项目并招生 |
10分/个 |
|
推荐国际学生或海外项目招生,实际到账学费 |
0.5分/万元 |
担任国际研究生指导老师 |
2分/个 |
创立国际学生名师工作室 |
5分/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