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文件

当前位置 : 

浙江中医药大学社会服务工作量核算办法 (试行)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22-08-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会服务是高校的重要职能,也是教职员工的重要工作。为了客观、全面、合理地评价教职员工的社会服务业绩,调动广大教职员工从事社会服务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学校社会服务能力,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助力一流中医药大学建设,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中医药大学在职教职员工。

第二章 量化范围

第三条 社会服务工作量化的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推广、科学普及、文化传播等科技服务,担任科技服务专家,创建产学研合作平台,成果批示采纳,在职创新创业,争取社会捐赠,组织社会培训,参与国际交流合作等。

第四条 社会服务工作分类。

(一)从事科技服务:受学校委派,或经个人填报、学校认可,面向校外群体开展的技术咨询、指导、推广、科普等各类服务。

(二)担任服务专家:包括担任市级及以上科技特派员,地方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合作服务中心专家,驻企专家等。

(三)创建合作平台:包括牵头与企业共建校、院两级产学研合作平台,创建博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等。

(四)成果批示采纳: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相关内容,被相应的政府部门、行业组织采纳、采信,或纳入决策、规划等。

(五)在职创新创业:经学校同意,教师和科研人员实施专利等成果转化,实现技术入股等。

(六)争取社会捐赠:介绍并促成校外企事业单位、个人向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货币或非货币资产,助力学校事业发展。

(七)社会培训推广:参与以学校为主体的各类社会培训、行业培训、技能推广、实践技能考核鉴定等社会人才培养相关工作。

(八)国际交流合作:为学校引荐人才培养国际化资源,搭建国际教育合作项目,承担海外合作点教学、医疗等工作。

第三章 计分办法

第五条 社会服务工作量计分标准。

(一)从事学校委托,或经备案认可的技术咨询、指导、推广,科普等科技服务活动,按0.5/次计。

(二)担任服务专家的工作量计分标准详见附表。

(三)创建合作平台的工作量计分标准详见附表。相应平台的经费分,根据当年实际到账经费核算,已纳入学校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的,不重复计入

(四)调研报告等成果批示采纳计分标准详见附表。成果被批示、采纳的认定及要求,参考学校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同一成果被多级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采纳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分。

(五)经学校同意,携技术成果转化入股的,根据学校持股收益进行计分,详见附表。

(六通过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为学校引进的社会捐赠工作量计分,货币捐赠按照当年度实际到账金额计算,非货币捐赠按照入账金额相应折算。计分标准详见附表。

(七)参加以学校为主体的各类社会培训、推广工作按承担课时数进行折算,由校内社会培训主办单位审核,非学历教育主管部门审定。计分标准详见附表。

(八)引荐人才培养国际化资源,搭建国际教育合作项目等按合作级别和内容进行计分,承担海外合作点教学、医疗等工作按实际工作量计分。计分标准详见附表。

第六条 社会服务工作量计分赋予个人,若单个计分项目涉及多人以上的,由负责人(第一完成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社会服务工作量核算由个人填报,所在单位审核,社会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审定。

第八条 本办法中未约定或工作量核算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社会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社会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浙江中医药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实施办法》中的“社会服务业绩计分表”有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表.社会服务工作量计分标准


计分项目

类别

计分依据

计分标准

备注

担任

服务专家

科技特派员

省派个人

20/

以上级公文、学校文件,以及学校签署或备案的协议,为认定依据。

省派团队

20/

市派个人

15/

市派团队

15/

校派个人

10/

派驻地方

研究院

专职常驻院领导

50/

专职派驻管理人员

30/

常驻研究人员

40/

兼职研究人员

5/

技术转移(合作服务)中心

驻站专家

10/

兼聘专家

兼职受聘担任政府、事业单位专家

5/

驻企专家

专职常驻

30/

兼职派驻

5/

创建

合作平台

产学研合作平台

创建当年计分

5/

院级产学研合作平台减半计分。

年度到账经费计分

0.5/万元

考核合格计分

5/

博士工作站

个人博士工作站

2/

创建当年计50%,考核合格后计50%

团队博士工作站

4/

学科博士工作站

6/

学院博士工作站

8/

学校博士工作站

10/

专家工作站

创建当年计分

2/


当年到账经费计分

0.5/万元

科技服务

临时性科技服务

学校委派或认可

0.5/

个人每年最高计3

成果

批示采纳

/

国家一级学会

15/


设区市人民政府

10/

县(区)人民政府

5/

创新创业

技术入股

完成企业注册当年计分

10/


学校持股部分年度分红收益

1/万元

争取

社会捐赠

货币捐赠

到账金额

0.5/万元


非货币捐赠

入账金额

0.5/万元

社会培训推广

社会培训

系统社会培训

1/30课时


中医药知识技能推广(短期社会培训)

1/15课时

行业培训

中医药行业人才培养

1/

实践技能考核

学校承办实践技能考试或鉴定

1/15课时

国际

交流合作

人才培养国际化

引入1个月及以上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且当年实地派出

5/

不重复计算。如,学生派出2年,计算13个月以上项目,即10分。

引入3个月及以上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且当年实地派出

10/

引入海外院校交换生、联合培养项目,并完成协议签署

15/


引入海外院校学位联授项目,并完成协议签署

20/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50/

引入全职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外籍文教专家

10/

国际教育

引入国际学生联合培养项目并招生

10/


推荐国际学生或海外项目招生,实际到账学费

0.5/万元

担任国际研究生指导老师

2/

创立国际学生名师工作室

5/



联系我们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48号(310053)

联系电话:0571-86633117   0571-86633178


  • 合作之窗
  • 校友会
  • 版权信息 © 浙江中医药大学社会合作处    浙ICP备05040830-1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603号    技术支持:亿校云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48号

    邮编:310053  联系电话:0571-86633077

    传真:0571-86613500   E-mail:jcyxy@zcmu.edu.cn

    Copyright © 2022  浙江中医药大学社会合作处 版权所有

    浙ICP备 33010802003603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603号